尊敬的用户,您好!

网站不支持您所使用的浏览器版本(可能会出现网页变形等问题)。为了更好地展示页面效果,请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点击图标会跳转到相关浏览器的官方网站下载页面)。

今日访问量:674人次   网站访问总量:4494033人次
无障碍阅读
智能机器人
繁体版
手机版
Scan me!
中国政府网 新疆政府网 塔城地区政府网 塔城市人民政府

长者模式

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93000000004 成文日期: 2024-09-30
发文机关: 塔城市水利局 发布日期: 2024-09-30
发文字号: 塔市水决字〔2024〕第06号 有效日期:

塔城市水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水决字〔2024〕第06号

来源:塔城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4-09-30 浏览次数:71 【字体:

当事人XXX   性别    年龄59

工作单位塔城市XXXXXXX联系地址新疆塔城XXXXXXXXX   邮编834700电话131XXXX1216

法定代表人/职务/

经调查,XX委托苏XX2024620日在塔城市XXXXXXXXXXX自家庭院内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调查笔录;2、现场照片;3、现场勘验图;4、当事人被调查询问笔录;5、音像视频。 

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XX2024620日在塔城市XXXXXXX自家庭院内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塔城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塔城市水利局

     2024819


【打印正文】
分享到:
x

微信扫一扫:分享

Scan me!

微信里点“发现”,扫一下

二维码便可将本文分享至朋友圈。

×

用户登录

加载中...
刷新
刷新
返回文字点选验证
加载中...
刷新
切换至语音验证码
刷新
返回文字点选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