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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40900000004 成文日期: 2025-04-08
发文机关: 塔城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25-04-08
发文字号: 有效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塔城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5-04-09 浏览次数:120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塔市交执运政〔2025〕00002号

姓名**

身份证件号654201************

住址新疆塔城市伊宁路****

联系电话135********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03月24日16时03分,塔城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沙吾列提·吾拉孜汗、马达尼亚提·居马拜(执法证号:31130117006、31130117004)在自治区交通运输政务管理系统核查营运车辆年度审验情况时发现,当事人谭**的新G0***3(黄底黑字)号弗莱特牌中型自卸货车(道路运输证号:654201******)年审有效期为2024年10月,当事人谭**的新G0***3(黄底黑字)号弗莱特牌中型自卸货车截至2025年3月24日未参加车辆年度审验。当事人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营运车辆,未按照规定参加车辆年度审验。有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询问笔录、录音录像予以佐证。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了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当事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并自愿接受处罚。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营运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车辆年度审验的规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40项,属于较重情节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文化路支行,账号6500164020005000094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政府(塔城市司法局216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塔城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印章)

2025年3月2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塔市交执运政〔2025〕00003号

姓 名:何**;

身份证件号:642221************;

住 址:新疆塔城市二工镇**村**号;

联系电话130********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03月25日10时36分,塔城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沙吾列提·吾拉孜汗、马达尼亚提·居马拜(执法证号:31130117006、31130117004)在自治区交通运输政务管理系统核查营运车辆年度审验情况时发现,当事人何**的新G1***0(黄底黑字)号神宇牌重型仓栅式货车(道路运输证号:654201******)年审有效期为2024年4月,当事人何**的新G1***0(黄底黑字)号神宇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截至2025年3月25日未参加车辆年度审验。当事人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营运车辆,未按照规定参加车辆年度审验。有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询问笔录、录音录像予以佐证。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了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当事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并自愿接受处罚。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营运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车辆年度审验的规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40项,属于较重情节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文化路支行,账号6500164020005000094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政府(塔城市司法局216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塔城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印章)

2025年3月2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塔市交执运政〔2025〕00006号

姓 名:吾***·曲***;

身份证件号:654221************;

住 址:二支河牧场***村**号;

联系电话:152********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03月24日10时27分,塔城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沙吾列提·吾拉孜汗、马达尼亚提·居马拜(执法证号:31130117006、31130117004)在自治区交通运输政务管理系统核查营运车辆年度审验情况时发现,当事人吾***·曲***的新G2***挂(黄底黑字)号福玺牌重型仓栅式挂车审验时间在2024年12月底已到期,吾***·曲***的新G2***挂(黄底黑字)号福玺牌重型仓栅式挂车截至2025年3月24日未参加车辆年度审验,当事人吾***·曲***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营运车辆,未按照规定参加车辆年度审验。有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询问笔录、录音录像予以佐证。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24日向当事人的委托人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了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当事人的委托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并自愿接受处罚。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营运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车辆年度审验的规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40项,属于一般情节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文化路支行,账号6500164020005000094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政府(塔城市司法局216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塔城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印章)

2025年3月2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塔市交执运政〔202500007号

单位名称塔城市**托运部

地址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也木勒乡******号房

联系电话188********

法定代表人巩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4201********15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03月19日16时20分,塔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沙吾列提·吾拉孜汗、马达尼亚提·居马拜(执法证号:31130117006、31130117004)在塔城市**托运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塔城市**托运部新疆道路货运代理经营备案证有效期为2024年10月,经调查塔城市**托运部截至2025年3月19日未按规定办理新疆道路货运代理经营备案证延续手续,仍维续从事相关托运经营活动,在执法人员检查过程中,塔城市**托运部负责人当场无法提供有效的备案证明文件。当事人塔城市**托运部未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行为。已告知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有询问笔录、音像记录、现场行政检查记录表等证据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从事汽车租赁经营和货运代理(代办)经营的,应当在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将营业执照和车辆信息,报送经营地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规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参照2024年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46项其行为属于一般情节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文化路支行,账号6500164020005000094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政府(塔城市司法局216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塔城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印章)

202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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