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50600000121 | 成文日期: | 2025-05-06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5-06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喀)行罚决字【2025】192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市公(喀)行罚决字【2025】192号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市公(喀)行罚决字【2025】192号
违法行为人阿**,男,哈萨克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5420**********,职业:牧民,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新疆塔城市********,现住址:新疆塔城市******,政治面貌:群众。 现查明 2025年04月10日04时28分,哈***在喀拉哈巴克乡***村哈***家中酒后,与灭***电话中发生口角,后阿***到哈***家中后两人再次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阿***用拳头击打哈***胸部并用手掐哈***脖子,后哈***使用打碎的酒瓶将阿***的左耳划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哈**和阿**的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接处警视频、伤情照片、现场勘验、现场辨认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阿**以殴打他人罚款伍佰元 。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缴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0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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