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52800000151 | 成文日期: | 2025-05-28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5-28 |
发文字号: | 行罚决字〔2025〕214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杜)行罚决字〔2025〕214号
违法行为人热**,女,维吾尔族,2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53223**********,职业:学生,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新疆皮山县********,现住址:新疆塔城市******,政治面貌:群众。
现查明2025年5月10日17时许,李**通过微信添加热***微信好友约到塔城市**宾馆后,李**向热**支付嫖资****元现金进行交易,在交易之后被塔城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嫖资****元现金。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十一条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热**以卖淫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元,并追缴违法所得壹仟捌佰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由塔城市公安局杜别克派出所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追缴物品清单共一份
塔城市公安局
二0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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