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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61100000161 成文日期: 2024-06-11
发文机关: 塔城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 2024-06-11
发文字号: 塔市自然资监罚字〔2024 〕001号 有效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自然资监罚字〔2024 〕001号

来源:塔城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4-06-11 浏览次数: 【字体:

马进才

我局于2024年4月7日,对你户未按《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户自2023年6月以来在塔城市新城区伊宁路南侧东惠路东侧也门路10号附1号未按《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3宗地图

4. 现场图片

我局已于2024 5月30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未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处违法建设总造价5% 的罚款:

346740×5% =17337元(壹万柒仟叁佰叁拾柒元)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地区自然资源或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张文天、铁钢

 话:0901-6220978

 址:塔城市红楼街1号


塔城自然资源局

                          2024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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