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40100000099 | 成文日期: | 2025-04-01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4-01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二)行罚决字(2025)85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二)行罚决字(2025)85号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二)行罚决字(2025)85号
违法行为人李*,男,汉族,1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272***********,工作单位:*工,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在新疆塔城市*********,户籍地:新疆塔城市********,政治面貌:群众。
现查明2025年1月21日10时许,在塔城市*宝*际***火锅店内,李**醉酒后前往管**所在卡座,因前期**一事发生口角,后李**用手掌掌掴管**面部一巴掌,致使管**受伤,民警在出警过程中,李**使用塑料质水壶盖扔至管**面部。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郝**的陈述、证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四)项 之规定,现决定对李**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四百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缴纳罚款,由塔城市公安局二工镇边境派出所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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