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60300000159 | 成文日期: | 2025-06-03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6-03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新)行罚诀字【2025】101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新)行罚诀字【2025】101号
违法行为人黄**,男,*岁,1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3*************,户籍地:山东省********,现住址:新疆塔城市********。
现查明2025年2月6日23时许,徐**与黄**在塔城市****门头,黄**所经营的棋牌室内因琐事发生口角,黄**动手扇了徐**一巴掌,随后徐**与黄**使用拳头互相殴打对方。案件有人证李**和陈**的询问笔录及现场监控视频佐证。现徐**和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殴打他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叁佰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由塔城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地区公安局或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