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成文日期: | 2020-11-09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人民政府网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
发文字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塔城市分局行政许可事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1、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第十八条:“……在办理核设施选址审批手续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四条:“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依法实施退役的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实施退役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实施退役。”
2、办理流程
办理环节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受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审批标准 |
1 |
受理 |
10 |
李萌 |
窗口、电话、网络形式回复申报单位受理其情况,并进行网络受理公示。 |
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验,证件、证明材料提供不全、不完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证件、证明材料提供齐全的,对所有的材料内容是否真实有效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予以受理。 |
2 |
审核 |
15 |
闫洁 |
现场组织专家评审,或函审,将修改信息意见回复申报 |
依据项目类型,环评等级等,从自治区环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行业专家3-7名,开展评审工作 |
3 |
决定 |
5 |
骆伟 |
协调组织局务会行政会议决定项目是否符合审批 |
按照项目环评类型,项目性质,由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召开局务会,由业务科室专人汇报项目情况,经局务会集体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标准 |
4 |
审批 |
10 |
闫洁 |
按照局务会行政集体决议结果出具环评批复文件 |
按照程序完成受理及受理公示,专家审核,局务会集体决议等程序后,进行项目审批前公示,在完成7个工作日公示后,按照公示结果,三日内出具项目环评审批文件,完成审批工作。 |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1、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第八十条第一款。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国发〔2013〕44号。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事项(审批部门: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下放至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办理流程
办理环节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受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审批标准 |
1 |
受理 |
10 |
闫洁、李萌 |
受理申请书或不予受理 |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
2 |
审核 |
15 |
环境监察大队 |
现场勘察,报局党组。 |
现场查看:1、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2、有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3、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4、核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
3 |
审批 |
5 |
唐美俊 |
党组会通过 |
党组会通过 |
4 |
办结 |
10 |
闫洁、李萌 |
核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
窗口取件或邮寄 |
三、排污许可
1、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二十一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前款规定的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2、办理流程
3、办理环节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受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审批标准 |
1 |
受理 |
10 |
确·旺茨恪昭 |
经企业填报完整排污申报信息后,系统自动通过网络向公众公开上传的相关信息7个工作日 |
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验,证件、证明材料提供不全、不完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证件、证明材料提供齐全的,对所有的材料内容是否真实有效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予以受理。 |
2 |
审核 |
15 |
邢志远 |
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信息在专网进行审核,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反馈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完善 |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内容需要核实的,核实内容材料真实性。 |
3 |
审批 |
5 |
陈小军 |
对初审通过的排污许可信息,经审批人核实签字后,将有关信息提交至系统生成排污许可证 |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相关条例规定,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核发或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 |
4 |
办结 |
10 |
确·旺茨恪昭 |
经审批人签发后自动生成的排污许可证电子版,在全国排污许可申报官网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网络公示。 |
根据审核结果情况,结束办理过程,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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