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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村食品示范店征集打造工作的公告

来源: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4-17 13:18:42 浏览次数:14 【字体:

各农村食品经营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战略,进一步规范农村食品市场秩序,提升农村食品经营质量和安全水平,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村食品示范店征集打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目的

通过征集打造一批管理规范、诚信经营、食品安全有保障的农村食品示范店,树立行业标杆,引导广大农村食品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推动农村食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障农村居民“舌尖上的安全”。

二、征集范围

本次征集范围涵盖全市各乡镇、街道食品销售(含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生鲜食品等)、餐饮服务(含小餐饮、农家乐等)的经营主体。

三、申报条件

经营资质合法: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小食杂登记证等相关证照),且证照登记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一致。

经营场所规范: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卫生,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与非食品销售区、生食与熟食区等应有效区分。具有相应的冷藏、冷冻、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消毒等设施设备,并能正常使用。餐饮服务单位操作间应符合卫生标准,严格遵守食品加工操作规范。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食品贮存、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有完善的食品进货台账和销售记录,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

诚信经营:近一年内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无消费者重大投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示范带动意愿强:经营者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意识,愿意积极分享经营经验,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宣传推广等活动,带动周边农村食品经营户提升经营水平。

四、申报流程

自主申报:符合条件的农村食品经营主体填写《农村食品示范店申报表》(可在公告附件下载或到当地市场监管所领取),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场所照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进货台账及销售记录样本等,于2025年5月25日前向所在乡镇、街道市场监管所提出申报。

初审推荐:各乡镇、街道市场监管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实地核查申报经营户的实际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经营户,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至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安全监管室

复核评定: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人员对各乡镇推荐的申报对象进行复核评定。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检查、走访消费者等方式,综合评估申报经营户的各项条件,确定拟打造的农村食品示范店名单。

公示授牌:对拟确定的农村食品示范店名单在塔城市政府官方网站及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授予“农村食品示范店”称号,并颁发牌匾。

五、扶持与管理

政策扶持:对被评为农村食品示范店的经营主体,在政策咨询、业务培训、项目申报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动态管理:建立农村食品示范店动态管理机制,定期对示范店进行复查。对不符合示范店标准或出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食品安全事故等情况的,撤销其示范店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宣传推广:通过多种渠道对农村食品示范店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进行宣传推广,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营造良好的农村食品经营环境。

六、咨询方式

如有疑问,请联系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农牧区市场监管所

联系人:孟延林

联系电话:0901-6271878

地址:塔城市新华街饮马巷3号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楼农牧区市场监管所

欢迎广大农村食品经营主体积极参与申报,共同为提升我市农村食品安全水平贡献力量!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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