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成文日期: | 2023-05-11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人民政府网 | 发布日期: | 2023-05-11 |
发文字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农(农机)罚〔 2023 〕2号
塔城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农(农机)罚〔 2023 〕2号
当事人:吴清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新疆塔城市阿西尔乡下阿村66号,身份证号:****,现住塔城市北园春小区4号1单元501室,电话:****。
2023年4月27日,11时20分,塔城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塔城市边城小公园施工地对大型工程机械进行检查时,发现吴清贵操作无户5DLG型大型工程机械(挖掘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吴清贵操作无户挖掘机现场照片1张。证据二:对吴清贵现场询问笔录一份。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告知了吴清贵操作无户挖掘机违法行为及处理依据以及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告诉吴清贵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当事人吴清贵在规定五日内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对于执法机关作出的处罚,愿意接受,没有意见。
本机关认为: 吴清贵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牌证,擅自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的。属于违法行为。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吴清贵的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塔城市农业农村局 (塔城市财政局账号:190001040003160)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塔城市 人民政府或 塔城地区农业农村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塔城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塔城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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