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122400000035 | 成文日期: | 2024-12-24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4-12-24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和)行罚决字【2024】826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和)行罚决字【2024】826号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和)行罚决字【2024】826号
违法行为人于**,男,汉族,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5420**********,职业:农民,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新疆塔城市********,现住址:新疆塔城市******,政治面貌:群众。
现查明2024年11月24日02时许,塔城市公安局和平派出所民警出警过程中,行为人于*****拒不配合工作,辱骂出警人员,用身体顶撞出警民警,在多次劝说警告无果后出警人员随机依法对其强制带离现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音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于**以阻碍执行公务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 。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缴纳罚款,由塔城市公安局和平派出所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追缴物品清单共一份
塔城市公安局
二0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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